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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南
企业商标权管理的一点思考(二)
发表时间: 2009-02-17

三、理论指导实践


  既然商标权主要是由商标专用权和商标禁用权两大权项组成,并且专用权其权限因注册事项的不同而不同,而禁用权更是随着专用权的变化而变化,那么作为一名商标工作者或企业商标管理者,我们应该从中汲取哪些经验呢,研究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有什么意义呢?笔者试着从近些年的商标工作中,总结了部分经验在此阐述,希望能与读者共享。笔者以时间为顺序,将商标管理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表述。

  (一)前期阶段

  商标的策划与注册策略。首先,从商标的功能和授权的前提来看,关于什么样的商标才是好商标,我们一般有一个一致的看法,就是显著性较强的商标。商标显著性不强,不能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基本功能,不能获得授权商标专用权的条件。

  其次,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我们在注册商标技巧方面,就需要重点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商标,二是商品。先说商标,注册商标所提交的标样要尽量做到字迹工整、图案清晰。此外,还有注册技巧的问题,一是关于商标色彩的选择。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专用权仅及于核准注册商标,而其它相关规定明确,黑白稿样的商标,在使用中可以选择任意色彩。因此,我们一般建议选择黑白稿样的商标作为申请注册商标,因为,这样的商标注册,其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就色彩而言,权利范围是最广的。二是分案申请的问题。一件商标可能由多个因素组成,如中文、英文和图形等,我们称之为组合商标。对于组合商标,仅从商标权的角度来说,组合商标的商标权和各组成要素分案申请所取得的商标权,其权利范围是有很大区别的。举个例子来说,一件商标由“理想+IDEAL+图形”组成,如果整体注册,那么商标专用权就限于这件组合商标,但如果考虑分案申请,“理想”、“IDEAL”和“图形”分别取得商标权,那么其商标专用权将附着于3个客体,商标禁用权也相应地以这3个客体为核心向外扩展。

  我们再看注册商标商品选择的问题,有以下3个原则,一是选择使用的商品,二是选择相同群组的不同商品,三是选择不同群组的类似商标。以裤子为生产产品的企业,需要在第25类申请注册商标,那么首选就是第25类第1群组的“裤子”商品,这是第一原则,在此我们取得了在“裤子”商品上的专用权以及第1群组其他商品的禁用权。此外,作为服装企业,为适应企业的发展需要,如果需要在“上衣”上取得专用权,并禁止他人在“鞋子”上使用和我们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依据二三原则,在第1群组补充选择“上衣”,在第7群组选择“鞋子”,显然是比较明智的选择。

  (二)中期阶段

  商标权的建设与管理。之前已经提到,商标权中的禁用权是一个隐形的、开放的、变化的权利,随着专用权的变化而变化。此外,品牌的发展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其显著性、知名度等诸多因素都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这就决定了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注定会是一个持续不断、逐步发展的过程。目前企业的商标管理工作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联合商标策略。联合商标是指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一系列近似商标。联合商标意义也许不在于所取得的专用权本身,其更大的意义和作用在于成倍地扩大了其核心商标的禁用权保护范围。

  2.防御商标策略。防御商标是指在不类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的商标。在不同类别的不类似商品上,要想有效地维护商标权,就需要商标管理者通过有序的商标补充注册,来逐步扩大商标专用权的范围。遵循的原则是,从直接相关的商品到间接相关的商品,最后再到不相关的商品,直到全类注册。这样做的好处和目的在于,可以使企业的核心商标的专用权以及禁用权范围扩展到原本所不能达到的范围,使核心商标权得到最大化的保护。

  3.驰名商标策略。如果说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都是人为主动地通过注册方式来获得最大化的商标权保护,那么驰名商标策略就是被动地获得超越商标专用权原始保护范围的最有效手段。具体来说,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其禁用权范围将自然地延伸到3个领域: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网络域名、企业商号。其中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是可以通过防御注册来实现的,但网络域名、企业商号的禁用权的保护,一般只有驰名商标才能享有。所以,企业的中期商标管理工作,驰名商标应该是一个里程碑性质的目标。

  (三)后期阶段

  商标权的维护。企业商标管理的后期阶段工作,主要集中在商标权的维护上,对于已经发生的或者潜在的商标侵权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在这里,我们总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商标监测。企业的商标监测工作,因工作内容不同,一般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的两种监测。狭义的企业商标监测,即通过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公告》进行定期监测,及时了解可能对自有商标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观察某些目标商标的法律状态,以形成对商标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文件。

  2.反侵权。这里的侵权主要是指针对核心商标权的侵犯,即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针对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未经许可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行为,可以通过行政途径采取反假冒行动,这是商标专用权权利保护范围。而对于他人在近似商品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侵权行为,即应纳入商标禁用权的权利保护范围,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和维护商标权。

  3.使用管理。这里所提到的使用管理,暂且不提重点的核心商标,而只针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由于企业注册上述商标,很大程度上,目的是在于扩大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并不在于实际使用。同时,商标法又有规定,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商标,他人有权申请撤销。因此,对于为保护目的而设立的商标权,同样需要注意加强管理,因为没有实际使用,其商标权是不稳定的。所以,如果说反侵权为了维护核心商标权,那么对于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使用管理,就是为了维护核心商标权周边的外围商标权。

  综上,笔者认为,无论从商标权的特性来看,还是从细分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来看,清晰的区分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构成,是一项必要的工作,对于企业的商标权的维护将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转载自:浙江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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