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参考资料 2010年5月 (第12期)
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提示
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台州市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1.专利合作条约概述
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简称PCT),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
专利国际申请的作用:由于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地域保护仅限于我国范围内,外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其国家制造、销售、进口、许诺销售、使用在我国申请的专利产品,不构成侵犯我国的专利权。国际专利申请的作用在于我国的专利在申请国依照申请国的法律保护,可以达到垄断生产、销售专利产品的目的,使专利技术实现效益的最大化,特别是对于出口型企业影响巨大。
2.我国与专利合作条约
中国于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已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的国际审查单位,中文是PCT的工作语言之一。
3. PCT申请的相关要求和程序
PCT申请分为二个阶段:PCT国际阶段和PCT国家阶段。
3.1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要求:
申请人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
(1)中国的国民或中国法人
(2)在中国境内有长期居所的外国人或在中国工商部门注册的外国法人。
若有多个申请人,只要其中一申请人有资格即可。针对不同的国家可以指定不同的申请人。由于美国特殊的专利制度,针对美国,只有发明人可作为对美国的申请人。
(3)通过PCT途经申请国外专利只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适用。
3.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国际申请的特别要求
(1)根据新专利法规定,中国申请人可以不用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直接提交PCT国际申请,也可以选择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PCT国际申请。
(2)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提出PCT申请的,可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国专利申请,也可直接提出国际申请。
3.3办理国际申请所需文件及要求
(1)国际申请的受理条件:申请人有资格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国际申请,若有多个申请人,则至少有一个申请人有资格。
(2)国际申请使用规定的语言撰写。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两种语言:中文、英文。
(3)提交请求书。
3.4申请书填写的要求:
(1)请求书中必须写明是作为国际申请提出的。只要申请人使用国际局统一制定的请求书,该表上会有这样一段话,“下列签字人请求按照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处理本国际申请”,那么该项要求就得到满足。
(2)必须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3)至少指定一个缔约国。
(4)提交说明书。
(5)提交权利要求书。
3.5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下文件不是确定申请日的必要条件,但申请人应及时提交:
(1)附图。如有必要,应提交附图。注意:后补交的附图会导致国际申请日的改变,也可能导致后补交的附图不予考虑。
(2)摘要。
(3)委托书。
(4)序列表的电子副本,若涉及序列表。
(5)声明该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重大经济利益。
所有国际阶段的文件只需提交一份。
3.6缴纳的费用及减免费用的规定
申请人应自国际申请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国际申请费、附加费等。
3.7国际申请文件的提交
申请文件应提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各代办处不接收PCT申请。可邮寄、面交、传真,国际申请日的确定以收到日为准。以传真方式提交时,应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将传真原件送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PCT处。
3.8国际检索
每件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只要申请人按时缴纳了检索费,就会启动检索。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检索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国际检索的目标是努力发现相关的现有技术。经检索后,申请人将得到一份国际检索报告和一份书面意见。检索报告将列出相关的对比文献,书面意见则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
(1)国际申请涉及的规定的不要求进行检索的主题。
(2)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要求,以至于无法进行有意义的检索。
3.9国际检索的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规定的期限内制作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期限是自收到检索本之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3.10国际公布
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完成国际公布。若公布文本存在问题,申请人应与国际局联系解决。公布的内容可到http://www.wipo.int查询。
3.11国际初步审查(可选择程序)
该程序不是必经程序,而是应申请人的要求而启动的程序。申请人提交了合格的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缴纳了手续费和初步审查费后,将启动该程序。只要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国际申请,国际初步审查就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在检索阶段,审查员的审查是封闭的,而在初步审查阶段,审查员和申请人之间可进行交流,申请人可能会得到一份书面意见,最后会得到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该报告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
3.12启动国际初步审查
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办理以下手续:
(1)在期限内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期限是自国际检索报告或宣布不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发文日起3个月,或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以后到期为准。
(2)自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初步审查费和手续费。
3.13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3.14国际阶段的修改
在国际阶段,申请人有两次修改机会:
(1)依据条约19条的修改
申请人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对权利要求书向国际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自传送国检索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届满的期限为准。
注意:如果国际检索单位按照条约17(2)作出不制作检索报告的宣布,则不允许进行按照条约19条的修改。
(2)依据条约34条的修改
这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可进行的修改。申请人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修改,修改期限是启动初步审查程序后(包括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的同时)至审查员拟定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3.15国家阶段
当国际专利申请在国际阶段的程序结束后,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每一指定申请专利的国家提供国际申请的抄本一份和译本一份,并交付国家费用后,PCT专利申请人就进入指定国家的国内审查阶段。PCT专利申请是否能获得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专利,将由各指定国或选定国审查决定。
4 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相关收费
PCT申请国际阶段的费用
4.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收取的费用(单位:瑞士法郎CHF)
(1) 国际申请费 1330CHF(超出30页部分,每页加收 15 瑞士法郎)
(2) 手续费200瑞士法郎
4.2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费用(单位:人民币元RMB)
(1)传送费500 元
(2)检索费 (截至到2005年12月31日)1500 元
附加检索费(截至到2005年12月31日)1500 元
(3)检索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2100 元
附加检索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2100元
(4)优先权文件费150 元
(5)初步审查费1500 元
初步审查附加费1500 元
(6)单一性异议费200 元
(7)副本复制费(每页)2 元
(8)后提交费(自2006年1月1日起)200 元
(9)滞纳金 按应缴纳费用的50%计收;滞纳金数额按最低不少于传送费,最高不多于国际申请(1)项的50%收取。
4.3汇率折算
瑞士法郎与美元的折算率按照国际局每月出版的PCT-Newsletter中的标准为准,美元与人民币的折算率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标准为准。每月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PCT专栏网站公布并更新换算对照表。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ywzt/pct/)
5 台州市对PCT申请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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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
江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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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岩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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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
桥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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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
海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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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
岭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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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环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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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门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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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
居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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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台
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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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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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
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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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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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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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
授权
发明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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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万,同一专利限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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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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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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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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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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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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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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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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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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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浙江省3万元;
台州市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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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单位、住所或创业在市辖区的个人,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授权公告的国外发明专利的资助, 每件1万元(每件限资助在二个国家的申请)。
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款的申请受理期限为专利授权日1周年内,受理资助申请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